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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关于加强农作物品种标准样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12-31 作者: 来源:种业管理司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中国农科院作科所,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作物品种标准样品(简称“品种标样”)管理,规范品种标样保存和提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标样范围。本通知所称农作物品种标准样品是指由品种审定、登记或保护申请者,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到农业农村部指定机构保存,能够代表该品种取得法定资格时特征特性的种子。

二、国家农作物品种标样库。农业农村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作物品种标准样品库(简称国家标样库),国家标样库由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负责管理,具体实物品种标样管理业务工作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等单位承担。国家标样库负责接收与保存籽粒种子样品,相应的国家资源圃接收与保存无性繁殖作物种苗(薯)样品。

三、品种标样的接收、质检和保存

(一)接收与质检。国家标样库在接收样品后,应核对标准样品实物和数量,及时进行质量检验与贮藏前处理,并如实记录各项信息、数据。审定、登记或保护品种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并向提交者反馈检测结果(附件1-2)。

(二)不合格样品的重新提交。提交的样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合格,应当重新提交:1.标准样品包装袋内外标签上品种名称、编号与提交清单不一致的;2.样品数量达不到要求的;3.样品发芽率低于65%的;4.种子经化学试剂处理(含包衣)的;5.样品接收时,包装破损产生混杂的。国家标样库将不合格样品清单反馈给提交单位,由提交单位负责重新提交标准样品。

(三)样品保存。国家标样库应制定详细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管理办法,对接收的标准样品进行妥善保存,并在保存期内定期监测标准样品数量和发芽率。

(四)样品补充。当标准样品数量不足提交数量的1/5或发芽率低于50%或无性繁殖品种需更新时,由国家标样库及时提出补充申请,经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同意,做好标准样品补充提交工作。

三、关于品种标样提取。国家标样库实行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保障品种标样的安全,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从国家标样库提取品种标样。

(一)提取范围。有下列用途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品种标样:审定、登记品种真实性检测;侵犯品种权或假冒授权品种案件必要的行政执法鉴定;侵犯品种权或假冒授权品种案件的司法鉴定;国家标准样品DNA指纹数据库制作;经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同意的其他用途。

(二)申请程序。申请提取品种标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提出申请,提交《标准样品提取申请表》(附件1)及有关附件,附件主要包括取样单位介绍信、立案(事由)证明、取样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经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审核同意,由国家标样库根据审批单(附件2)向申请者提供标准样品种子。

(三)有关要求。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或个人)和国家标样库各留存一份。一次提取多个样品的,可将样品清单作为附件,并详细填写品种名称、审定或登记编号、育种者及品种权人等相关信息。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承担单位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稳定的工作队伍,确保标准样品管理工作稳定、有序、高效开展。标准样品管理若出现人为过错等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管理责任及法律责任。

  附件:1.品种标准样品接收回执单

2.品种标准样品检测结果回执单

3.品种标准样品提取申请表

        4.品种标准样品提取审批表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