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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1-12-06 作者: 来源: 【字号: 打印本页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次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9日公布,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法释〔2001〕10号)

(摘选第七条)

  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